「小三通」是兩岸告別對立、營造共存共榮的開端,也是兩岸關係的一大突破。據統計,台灣百大企業中有卅四家投資設廠於福建區域。政府已著手檢討逐步開放人員與貨物中轉,將來不經港澳而由金馬直接通往大陸地區,就流通的便捷性而言,未來小三通後續榮景當可預期。
為因應「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及第十八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即一般通稱的「小三通」,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與高雄關稅局,於民國89年12月1日分別成立馬祖辦事處及金門辦事處,現階段主要業務為執行金、馬與台灣本島間「禁止中轉型貿易」政策。就人與貨的通關,截至目前,只有受理少數金馬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船隻的進出口通關案件,因係試辦初期,大多數人對「人員」及「貨物」的進出口通關作業及規定尚不熟悉,有待政府加強宣導,使民間深入瞭解來突破現況。
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準用通商口岸規定
因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其通航有關事項準用通商口岸規定,故入出境船舶、貨物、旅客等查緝規定與國內各通商口岸無異。又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金、馬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運,以進出口論。亦即今後有關運輸工具及貨物等通關、檢驗、檢疫、管理等,均依一般入出境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因此,本文僅簡介具有金馬地區特殊性的人員及貨物進出通關作業有關法令及應注意事項,期裨益有意利用金馬地區進出大陸從事旅遊或經商的讀者。
在人員進出方面,凡在金門、馬祖設有戶籍六個月以上的台灣地區人民,得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在金門、馬祖所設服務站,申請許可核發入出境證,經查驗後由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而大陸地區人民從事商務、學術、探親、探病、奔喪、旅行等活動,得申請許可進入金門、馬祖。
至於人員出入境行李的檢查,主要按「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收辦法」規定辦理。為便利參考,以下分類介縉。
攜帶菸酒進出限量且限齡
•大陸地區進入金門馬祖
自大陸地區進入金馬,攜帶自用大陸地區物品,按「大陸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土產及限制進口物品限量表」規定辦理。其中最主要的規定為,農產品總重量不得逾六公斤,其中食米、花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各不得超過一公斤,水果則禁止攜帶;酒以廿四公升為限,不限瓶數但限年滿廿歲成年旅客才可攜帶;菸則包括捲菸限二千支、菸絲十磅或雪茄二百五十支等。
至於所攜帶行李,其關稅徵免,悉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收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亦即在免稅範圍內免稅,超過部分仍須按海關進口稅則課徵關稅。免稅部分包括:
一、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規定者外,其他如酒類,不限瓶數但以一公升為限;小樣品酒,限制每瓶0.1公升以下,不限瓶數但以合計一公升為限;捲菸二百支、雪茄廿五支或菸絲一磅,但以年滿廿歲的成年旅客為限。
二、少量的罐頭及食品。
三、前二款以外,非屬管制或禁止進口行李物品,如在國外即為旅客所有,並已使用過,其品目、數量合理,其單件或一組完稅價格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下,與其身分相稱,並非出售或代人攜帶,經海關審查認可者,准予免稅。若其品目、數量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未成人減半計算。但經常入出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或受酬帶貨者則不適用。
•金門馬祖進入台灣本島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自金門馬祖進入台灣本島或澎湖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限量表」規定,包括農產品、家庭日常用品及菸酒三大類。要特別提示者,農產品單項不得逾1.2公斤,總量不得逾六公斤,其中食米、新鮮水果、動物內臟、生鮮、冷藏及冷凍肉類禁止攜帶。酒則是不限瓶數,但以不超過一公升為限。菸則限捲菸二百支、菸絲一磅或雪茄廿五支等。
禁止利用金馬地區進行中轉貿易
而在貨物進出口方面,主要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辦理,其他相關規定分三部分說明如下:
一、部分進口商品免徵關稅
依「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凡由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的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的商品,且屬財政部所公告者,目前共有164項可免徵關稅,均詳列於「澎湖金門馬祖地區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商品項目表」中。該等商品經台灣本島轉運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台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申請辦理轉運至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由海關監管的進口貨棧,再由當地進口的營業人辦理通關。
二、廠商報運大陸物品進口金馬地區
根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輸入金門、馬祖:
(一)經濟部公告准許金門、馬祖輸入項目及其條件等物品。
(二)財政部核定並經海關公告准許入境旅客攜帶入境等物品。
(三)其他經經濟部專案核准物品。
除前列外,其他大陸物品仍不得輸入金門、馬祖地區。目前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金、馬的大陸物品,包括參照台灣地區准許間接輸入項目,及金門、馬祖當地縣政府提報,並經貨品主管機關同意,計一千二百九十一項貨品得免辦輸入許可證,其中一部分商品經當地縣政府同意後,即可向海關申報進口。
小三通實施現階段,輸入金、馬的大陸物品,未經許可,不得轉運金門、馬祖以外到台灣地區,違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罰。
三、金馬地區出口廠商將金馬當地產品銷往大陸地區
金門、馬祖地區物品輸往大陸地區,於報關時,應檢附當地縣政府核發的產地證明書,供海關查核。現階段,台灣廠商仍不得藉金馬地區中轉台灣產製貨品輸往大陸地區;除非是依「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標準」規定,台灣製品或其材料在金馬地區經加工或製造後的產製品,與其原料歸屬的海關進口稅則前六碼號列相異者;或貨品經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以上者。合乎以上加工製造條件者,可向當地縣政府申辦金馬生產的「產地證明書」,以憑銷往大陸地區。
運輸工具進出通關作業
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規定,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地區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的大陸地區港口間;經營業者須依航業法向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航行;已設籍漁船可依船舶法申請變更用途,並於註銷漁業執照或獲准休業後,得向當地縣政府申請許可,從事金門、馬祖與大陸兩岸間的水產品運送。
船舶有專案申請由台灣本島或澎湖航行,經金門、馬祖進入大陸地區之必要時,應具備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航行許可及核發入出境證。船舶經金門、馬祖應停泊,人員並應上岸,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及入出境證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另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進口船舶所屬船公司或代理人,應於船舶進口廿四小時前,向海關預報,並於進港後廿四小時內,檢具進港報告單、進口及過境貨物艙單、進口及過境包件清單、國籍證書,及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書等,向海關申報進口。出口船舶則檢具結關申請書、出口貨物艙單、出境旅客名單、船員名單、檢疫准單、助航服務費繳納證明書,及退關貨物清單等文件,向海關申請結關,並於結關後四十八小時內開航。特別要注意的是,目前金馬地區尚未實施海運貨物通關自動化,而仍以人工作業核辦普通卸貨准單及特別准單。
金門、馬祖受限地理環境、人口稀少、資源貧瘠、基礎設施不足等影響,發展程度遠落後於台灣本島;復因農漁生產衰退,近海漁業資源枯竭,當地居民生計維持甚為不易。惟因兩地位居軍事前哨,所以發展當地經濟,安定居民生活,建設為兩岸模範地區,乃為政府施政主要目標。因此,行政院張院長說:「小三通只許成功,不許失敗」。小三通自今年一月一日實施以後,已漸具促進當地商業運轉及活力等功效,除了眼前助益金馬地區之經濟發展外,也為將來兩岸大三通鋪路。針對實施初期所浮現問題,行政院已每三個月檢討一次積極研究改善,俾政府推行小三通的前述政策目標早日達成。尚祈我進出口貿易業者共襄盛舉,以促其成。
(資料來源:基隆關稅局/賴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