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張姓女子擔心父母變賣家產投資弟弟事業,建議2老將台南老家房產移轉到她名下,並承諾隨時可以要求返還,卻在父親過世後、母親欲辦理以房養老貸款時,表面上說「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實則藉故推託不肯辦手續;母女2人各執一詞,最後對簿公堂,經桃園地院審理,所有權才判給母親。全案可上訴。
張母興訟指出,夫妻2老應張女要求,2018年10月以不動產買賣方式辦理房屋移轉,房屋總價192萬元,買賣價金210萬餘元均是她陸續以匯款或現金方式交付張女,再由張女匯給丈夫及繳納銀行貸款,張女實際上分文未出。
張母還說,丈夫前年過世後,她想要回房屋辦理以房養老貸款,張女雖傳LINE稱「媽咪,光明街本來就是你們給的。光明街您要我還就還,我絕對不會收您的錢」、「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請放心」、「我的人生中原本就沒有這棟房子」等語,事後卻以過戶要花錢、權狀不在身邊等理由拖延。既然雙方就房屋無償移轉已達成合意,雖張女事後反悔,仍無礙她請求張女履行約定。
張女則辯,房產是父親生前贈與,因為稅務考量,才以買賣方式進行,價金也是她先匯給母親,母親才匯回給她,LINE對話的本意也不是答應移轉房產,而是願意歸還過戶時的價金。況且,房產是父親生前過戶,母親僅是繼承人之一,何以要求她移轉全部所有權?
法院調查,張女是透過不動產買賣方式,自父親名下取得台南老家房產,雙方並非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該房產既然不屬父親遺產,其辯稱母親僅是繼承人之一、無權要求移轉全部房產說法,自然難以採信。
另外,母女LINE對話紀錄可見張女曾說「媽咪,光明街本來就是你們給的。光明街您要我還我就還,絕對不會收您的錢」、「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請放心」、等語,可見張女確實有將不動產歸還母親而同意無償移轉登記的合意。張女雖然事後反悔,但民法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不得撤銷」,而「孝道」又是道德規則的中心要旨,自不容許任意撤銷以害道德規則,因此判張女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