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警局左營警分局馬姓警員去年1月初至左營區一家芳療館消費,被控指侵越南籍女按摩師,馬被逮後否認,事後被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橋頭地院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但考量馬姓員警支付100萬元和解,另宣告緩刑5年,並繳付公庫40萬元。可上訴。
檢警調查,馬姓警員前年1月從台中調至高雄,在派出所擔任制服員警,去年1月2日下午1時許,馬男到時常上門的芳療館消費,趴在床上由按摩師服務時,卻被控趁機將女方壓在床上,脫去女按摩師的衣物後,企圖逼女方為他口愛。
後來因女方不從,馬男又企圖以手指性侵私密部位,最後在以下體磨蹭女芳療師的臀部,後來因力竭休息,按摩師才有機會離開包廂向櫃台人員求救。
當時警方接獲報案後,到芳療館了解案情,發現涉案的竟是分局警員,雖馬男否認性侵,辯稱是合意,但分局仍將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以1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
事後警局先對馬姓警員予以記過處分,並調往六龜警分局,橋頭地檢署調查後,發現按摩師上、下唇部皮膚、左髖骨、胸罩內側中間,都有馬男DNA反應。
檢方偵訊時,馬男也坦承按摩時,有親吻及用下體磨蹭女按摩師的私密部位,但事發前,他有先試探性地摸女方的掌心,女方也有跟他接吻,兩人屬於合意,並不是性侵。
但檢方根據證人及女按摩師供述,認為女按摩師與馬男只是一般消費關係,女方也曾在對話裡透露自己有男友,兩人並無特殊情誼存在,不可能會在上班地點與馬男發生性行為,綜合事證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馬男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時,馬男坦承當時確實違反女按摩師意願硬上,法官考量馬男與按摩師以100萬元和解,女方也願意原諒馬男,希望從輕量刑,給予緩刑機會,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判刑2年,另宣告緩刑5年,但馬男要繳40萬元給公庫,並完成240小時義務勞動。可上訴。